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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《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,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,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一共涉及3486项商品,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.8%。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其中,家具及居家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的明细如下: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〔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〕 11%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% 家用、装饰用陶瓷 11%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%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%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、卧室用漆木家具 11%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% 其他红木制家具、其他漆木家具〔非卧室用〕 11% 其他家具 11% 石制的家具 13% 其他家具、零件等 11%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%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% 其他睡袋 14%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〔含类似品〕 14% 其他寝具 14%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