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议桌在《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》中,木家具、实木类家具、人造板类家具、综合类木家具、实木贴面家具分别被定义如下:
木家具:主要部件中装饰件、配件除外,其余采用木材、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。
实木类家具: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、表面经涂饰处理的家具;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式薄木(木皮)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,包括全实木家具、实木家具、实木贴面家具三类。
办公家具 人造板家具:以纤维板、刨花板、胶合板、细木工板、层积材等人造板作为基材制造的家具。
综合类家具:基材采用实木、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。
办公家具 全实木家具:所有木质零部件(镜子托板、压条除外)均采用实木锯材或者实木板材制造的家具。
实木家具: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,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。
实木贴面家具: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,并在表面贴实木单板或薄木(木皮)的家具。